孩子为何如此残忍?
河北邯郸一位初中生在遭遇校园霸凌后,被三个男同学联手杀害后埋在蔬菜大棚里。这一恶性事件发生后,舆论的一大焦点无疑是:三名凶手都是未成年人,却犯下如此可怕的重罪,到底应该如何惩处这些“小恶魔”?
看看网上汹汹群议就会发现,很多人都主张严惩,“这么小就能杀人,长大了还了得?”有些人不满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凶手的免死金牌:历代法律规定,7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,香港《少年犯条例》仍沿用,但国内刑法第17条则定为14周岁以下。
豆瓣上一位“午后的水妖”则主张让未成年的家长负起连带责任:
在权力框架中,对权力下游的保护,会转变成对权力上游的赋权。
未成年人保护法,在实际操作中变成未成年罪犯保护法,就是这样的实践结果。
要解决的方法其实很简单,未成年人犯罪,监护人不但需要替刑,并且因教育无方剥夺监护权。两个监护人,冠谁的姓就惩罚谁。
这样一来,不但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,还能顺带改善出生性别比,降低冠父姓的比例。
这个建议不乏有人为之叫好,认为能管用,但在实践中可能相当危险,带来难以预料的新问题。因为这一思路说到底是“一长制”的翻版:家里出了事,唯家长是问,其结果,势必会让监护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管教,将“忤逆”的苗头尽力扼杀在摇篮中。不论出发点如何,这对儿童权益势必是不利的。
当然,那种主张严惩的声音之所以高涨,也是出于现实的恐惧,因为近年来一些恶性案件似有低龄化的趋势:2018年,湖南一名12岁的六年级男孩持刀杀死母亲;2019年,大连一名未满14周岁的男孩杀死10岁的女孩;去年夏天,湖北荆州一名未满12周岁的男孩将一名4岁半的女孩推入粪坑致死。
对于习惯了“杀人偿命”的中国人来说,最不能接受的就是凶手只因不到年龄,就可以逍遥法外:在上述案件中,只因凶手不到14周岁,常常不予立案,甚至事后照常上学。湖南衡阳一位差23天未满14周岁的男孩,将11岁的女孩抛尸湘江,还扬言:“我杀人不用坐牢!”
每次出现这样的事,呼声最高的往往就是采取严刑峻法,有的人甚至觉得把凶手判处无期徒刑都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,最好干脆肉体消灭,否则一想到这样的人有一天还能出狱,就感觉毛骨悚然。
1985年,电影《少年犯》曾引起轰动
仅仅将凶手一杀了之,并不能解决问题,我们只有充分了解这类案件背后的社会成因,才能更好地防范、减少这些不幸事件。每次发生这样的惨剧,萦绕在公众心头的一大疑问是,“孩子为何如此残忍?”
在一般人的设想中,“孩子”应当是一个“天真纯洁”的群体,远离成人世界的污浊,至少是“未受玷污”的。这一观念的前提是“人性本善”,深信只要保持初心就能一直善良,然而现实可能更为无情。
唐德刚在《晚清七十年》一书中感叹,天京事变中,“杀人最残酷者则为太平军中之童子军”,“所有革命造反的团体中,其中都以幼童组织,最为激烈、最为忠心、最为厉害,也最为残酷”。
确实,从缅甸到非洲的娃娃兵,都以手段残酷著称,其狠毒有甚于成人。实际上,《水浒》里最残忍好杀的李逵,在很多方面也像是个巨婴。既天真又凶残,这看起来似乎很矛盾,到底是为什么?
曾获诺贝尔奖的动物行为学家康拉德·洛伦佐在《攻击与人性》中指出一个普遍现象:“在色彩如广告招贴的鱼类中,年幼者几乎更富于色彩,更凶悍,而且比成年者更坚决地向版图的所有者攻击。”
他提出了一种解释:为了物种的生存和繁衍,攻击性在物种内部必定需要得到抑制,否则狼群如果互相撕咬,那这个种群就会在进化过程中归于消亡,并且越是凶猛的动物越需要这种抑制机制(所谓“虎毒不食子”),要不然太危险了;然而,人类本身不像虎狼那样天生就有锋利的爪牙,这就需要发展出一套文化机制来抑制自相残杀。
如果顺着这个逻辑,那么孩子就不是“天生纯良”的,恰恰相反,他们需要充分社会化才能控制好自己与生俱来的攻击性——孩子残忍,正是因为他们没轻没重,也不像成年人那样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。
我有了孩子之后就理解了这一点。小毛从小就很温和,幼儿园学前班时,一个女孩子很喜欢他,当被家长问起为什么时,她说:“因为只有他不乱打人。”然而那些“乱打人”的男孩子,并不是天生顽劣,而是不知道如何掌控自己的行为,恰到好处地表达自我。有个小男生也很喜欢小毛,但他表达喜欢的方式就是紧紧抱住小毛,甚至去打他,动手的时候又没轻重,结果就是小毛看到他就逃。
如何控制自己的力量,既不至于伤害他人又不至于压抑自我,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挑战,也需要长久的教养,经历这样的社会化进程,最终才能成为一个文明人。然而不幸的是,在当下这个时代,许多孩子的成长过程中,这都是缺失的。
正视人性才能解决问题